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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上半年,四家合股在福建共同购买一店面,当时四家签有共同购买的《协议书》,《协议书》

陕西-西安 02-09 09:19  悬赏 0  发布者:蓝天白云40……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案情: 我有一朋友2011年上半年,两家合股在西宁共同购买一店面,当时两家签有共同购买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两家各自的份额、各自的产权比例,但在办理《房产证》时,按当时西宁的政策只能办理购房代表人一家的名字,税费已由两家相应承担。两家均有各自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还款的相关证据。 问题: 1.两家合股购店面《房产证》上只写了1家名字(税费已交),在产权证上也没有注明共有人,我们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房产证》在银行抵押,是否可进行《房产证》的变更登记吗?具体如何办理?收费情况如何? 2.在初始登记时,整个店面的税费已全部交清了,税费已由两家共同承担。变更登记时,另一家是否还要重复再交一次税费(交易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登记费)? 3.可否按面积分割办理自己份额内的房权证? 4.其中一方可否将自己的份额进行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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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09 17:41
建议直接向房管局咨询相关事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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