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李波  李保忠  魏伟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担保期间的起算点和多余部分如何抵扣本金

重庆-北碚 02-10 12:19  悬赏 30  发布者:steven……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1月,李某向张某借款40万元,利率按国家基准利率四倍执行,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高某作为担保人,约定连带担保责任,但担保期间约定不明。2011年5月,李某开始按月支付利息14400,截至2013年8月李某无力支付。2013年12月,张某将李某、高某诉至法院。问一: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期间约定不明的视为2年,起算点该以2011年5月计?还是该以2013年12月计?即高某是否已过担保期间?问二:每月支付利息14400,已超出基准利率四倍,按相关法律规定多余部分应抵扣本金,但本金如何抵扣?是多余部分逐月抵扣本金,每月利息逐月递减;还是以每月本金不变计算利息,多余部分累加抵扣?即截至2013年12月,李某还应归还张某余额为多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10 21:58
您好!担保期间应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因此担保期间未过。抵扣本金应是多余部分逐月抵扣,利息相应逐月递减。
追问:

如合同中约定“逾期未还款,按国家基准利率四倍执行”,李某2011年5月开始还款,是否能说明这个时间点已逾期,即担保期间两年开始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辽宁沈阳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广东东莞
山西太原
河北保定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沈阳
人气:1092192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8200
辽宁 锦州
人气:441039
四川 成都
人气:2084264
湖北 襄阳
人气:44036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