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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的起算点和多余部分如何抵扣本金
重庆-北碚 02-10 12:19 悬赏 30 发布者:steven……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1年1月,李某向张某借款40万元,利率按国家基准利率四倍执行,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高某作为担保人,约定连带担保责任,但担保期间约定不明。2011年5月,李某开始按月支付利息14400,截至2013年8月李某无力支付。2013年12月,张某将李某、高某诉至法院。问一: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期间约定不明的视为2年,起算点该以2011年5月计?还是该以2013年12月计?即高某是否已过担保期间?问二:每月支付利息14400,已超出基准利率四倍,按相关法律规定多余部分应抵扣本金,但本金如何抵扣?是多余部分逐月抵扣本金,每月利息逐月递减;还是以每月本金不变计算利息,多余部分累加抵扣?即截至2013年12月,李某还应归还张某余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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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渝中]
- 汪志国律师
- 1030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10 21:58
您好!担保期间应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因此担保期间未过。抵扣本金应是多余部分逐月抵扣,利息相应逐月递减。
追问:
如合同中约定“逾期未还款,按国家基准利率四倍执行”,李某2011年5月开始还款,是否能说明这个时间点已逾期,即担保期间两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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