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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伤人

黑龙江-牡丹江 02-10 13:34  悬赏 0  发布者:ygsqnn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请问我是经营执照齐全幼儿园的法人,在我园毕业升入小学孩子中午回我园午餐(小饭桌)后在外玩耍,期间多名附近小区孩子用石子投掷一精神病患者家,导致精神病发作用木棒打击孩子,导致颅脑骨折,经住院10余天后出院回家休养。精神病被拘留至今,鉴定为间接性精神病,案发时有行为能力。但家庭没有任何经济能力。期间住院费用全部由我承担并帮助上方政府捐款。现伤者家属要求我还要承担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请问我是否还应该承担费用,该承担多少?如果起诉我承担比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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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10 13:40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回复时间: 2015-02-10 14:10
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按过错程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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