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李保忠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  
该问题已关闭

条例互冲

四川-泸州 02-10 20:34  悬赏 5  发布者:376078…… 给我留言  回答:(0)
根据军人优抚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医疗待遇以及对残疾军人劳动关系方面的规定。
一  关于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待遇问题。
这一规定,从保障残疾军人利益出发,明确了其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与单位工伤人员相同。以防止只重视工伤职工待遇、不重视残疾军人福利待遇的问题出现。原(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工(公)伤残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本条修改时,增加了残疾军人享受单位工伤待遇的内容、即医疗待遇,同时扩大了享受单位工伤待遇的残疾军人的范围,即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因战、因公才算工伤俩条例相互冲突、我该如何办理(我是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上海徐汇区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北京海淀区
山西太原
福建福州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6552
北京 朝阳区
人气:6623
天津 河东区
人气:3046
上海 徐汇区
人气:105314
湖南 长沙
人气:16856
广东 广州
人气:393489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