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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活动

浙江-宁波 01-14 16:27  悬赏 10  发布者:lmjlub…… 给我留言  回答:(1)
“雇员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如果是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即使雇员在事故中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厂方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理解么? 如果不能这么理解,那么又有什么相关的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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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9 14:09
你没有说清楚问题,假如你说的是雇员上下班途中致他人损害,那么不应要求雇主承担责任,否则就不合理的加大了雇主风险,应该雇员自己负责。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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