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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请问我这民事起诉书行吗?能这样写吗,副本怎么写?

贵州-黔东南 02-16 17:04  悬赏 0  发布者:jpyth4……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起诉书
原告:杨正荣,男,1940年12月1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锦屏县启蒙镇雄黄村八组。
被告:1、杨正坤,男,78岁,侗族,文盲,农民,家住锦屏县启蒙镇雄黄村八组。
2、 杨通明,男,50岁左右,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锦屏县启蒙镇雄黄村八组。(注:杨正坤的儿子,服刑人员,保外就医期间)
请求事项:1、请求法庭依据事实和相关法规判决房屋基地为杨正荣所有。
2、杨正坤、杨通明父子两停止侵占并归还我的房屋基地,拆除其在我房屋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
3、经济赔偿:房屋修理费4000元,一间正屋木料损毁费4000元,共计8000元。
事实和理由:杨正坤、杨正荣、杨正魁为同父母所生的三兄弟,长大后相继先后都结婚成家并于1969年在父母的主持下进行分家,当时共建有木质房屋2栋(六间):老房子三间,新房子三间,按理兄弟三人各应分得2间房屋,但当时居于实际情况:一是房屋为单立的两栋,按每人2间分下来不方便居住和使用;二是当时长兄杨正坤已生育有3个儿子而人口较多;三是杨正坤请求我和胞弟杨正魁说:“我儿子多,人口多,住房相对需求多,请两个弟弟体谅和谦让,将新屋三间分给我,弟弟你们俩就住老屋吧”。所以我和胞弟杨正魁尊重父母分家意见和同意兄杨正坤的请求,做到通情达理,注重亲情,以礼相让,所以当时房屋分配结果为杨正坤一家分得新建房屋三间,我和弟弟两家分得老房屋三间,并且当时父母和我俩同住老房子,大家相互都没有争议,因为当时分配没有分争,兄弟间关系融洽,所以也没有立相关字据。之后胞弟正魁不幸因公牺牲,当时弟弟已有4孩子,而我的前妻也抛下2个孩子早已去逝,为支撑起这个苦难的家,将所有孩子们抚养长大,所以我和弟媳(现在妻子)在好心长辈人们的劝说下于1980年重新组合为一个家庭而共同生活。但1983年冬季不幸再次降临,寨子因他人失火导致全寨所有房屋全都被烧毁, 灾后杨正坤家在其原分家所得的房屋基地上建了三间房子(现杨通明居住房屋);而我因家庭困难重重,不能很快建房,至1987年我才建房,但当我正在我和弟弟共分得的屋基地立屋的吉日,亲明好友都在帮忙的情况下,杨正坤及其家人突然来阻止扰事,说老屋基他也要,还说吃饭不离老屋场,当时没办法,经亲朋们的劝说,我当时不得已只能暂时立两间。之后杨正坤及杨通明父子俩在我尚没有建房的这间屋基上建木质牲畜圈,期间曾多次因下大雨其在此圈养的猪牛粪尿直往我屋里流淌,因我屋窄一楼为灶房和放置生活物质等,严惩影响我家正常生活。此畜圈还因年久损坏长期偏垮靠我房屋而将我二楼堂屋的一方板壁压坏,整栋楼房偏斜;在他们的木质畜圈已损坏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杨通明于2014年又继续在我的此屋基上用水泥和土砖建造畜圈,因当时我们及力进行阻止而尚未修建完工。我原已做好的一间房屋料也因他们无理侵占不能建立遭日晒雨淋而损坏。20多年来,我在本着不想伤害兄弟之情的原则下,想通过好好商量来解决此事,但无论是我自己与其好言商量,还通过我们组干部协调、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镇司法所调解,都没有调解成,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而我家人却长期因他人的无理侵占而居不能安定,所以我实在是通过努力不伤亲情的所有途径都无法解决此事了,因我家庭困难,人少力单势薄,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特求助启蒙镇人民法庭给予法律援助,并依法依理给我以公平合理的判决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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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0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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