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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

浙江-绍兴 01-15 09:59  悬赏 0  发布者:ne4c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2002年3月进该单位,2009年10月31日单位解除了与本人签订期限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的固定合同,当时由于补偿金(单位只赔付了一年一个月的底薪而不是应发工资)问题协商不成,单位口头承诺给我补偿,解除后到现在本人一直在追讨,可单位一直敷衍我。 单位开具了这样一张证明,证明:本人于2002年3月进该单位,2010年10月31日离职,签署日期是解除合同的日期即2009年10月31日,﹛当时解除时我不签字单位就不给我补偿金,当时本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了字,办理了手续,并领取了3个月的失业金,﹜请问各位律师,根据上述情况我还有什么权利可以主张的?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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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2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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