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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公司补偿问题)

广东-深圳 04-23 16:59  悬赏 20  发布者:shieji…… 给我留言  回答:(1)
因公司搬迁合同转移到深圳市内,2009年4月30日劳动和同终止日。按(法律)合同约定如个人不同意续约者 
须在本月30日内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将给于个人经济补偿。 
咨询事项 
1、因为公司4月之前没有提出4月30日终止公司所有合同,当时3月份下旬我就交了辞职单(辞工到期日2009年5月28日) 
请问按合同解除日来算,离辞职到期日还有一个月。也就是这个一月我不打算和公司续约(不签合同),能否有经济补偿。(麻烦回复) 

2、公司在终止合同时,须要提前多少天告知在厂员工。(麻烦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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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23 20:31
1、自己提出辞职,没有补偿。
2、在深圳地区范围内搬迁,没有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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