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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过世,其不在此居住子女有无权利承租此公租房?

北京-大兴区 02-20 13:42  悬赏 0  发布者:荣荣rong 给我留言  回答:(8)
公租房承租人过世,其子女均不在此房居住。其中的一个子女,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承租该承租房,承租是否合法有效?其他子女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问题补充:
原承租人过世时,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此房内。变更承租人后,该公租房转为产权房,其他子女有何权益?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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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20 13:48
你好,按规定只有其他公租房内居住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确定一个人为该房承租人并进行变更登记才有效。
回复时间: 2015-02-20 14:19
你好,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才可以
回复时间: 2015-02-20 14:52
如果变更了承租人 就没有什么办法了。如果购买 变为私产房。争取的机会就更小了
回复时间: 2015-02-20 15:05
要看怎么转为产权房
回复时间: 2015-02-20 16:59
你好,变更承租人的手续问题需要与房屋的产权方协议
回复时间: 2015-02-20 21:19
一般不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5-02-21 17:57
你好,可以与房屋产权方协商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5-02-25 19:30
公房产权归单位或者是房管所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不能继承分割。承租人去世后,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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