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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孩当时2岁。调解书明确,小孩归男方

江苏-南通 02-24 07:1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0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孩当时2岁。调解书明确,小孩归男方,女方每月支150元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男方凭有效发票双方各半。自离婚至今,女方一直接按要求支付生活费;男方从未提过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事情,女方除直接用于女儿的教育、医疗、旅游、生活支出外,没有直接向男方支付过女儿的教育、医疗费用。2015年2月,法院向女方发来强制执行约谈通知,说女儿已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女方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请教问题如下:一、女方系幼儿教师,按规定女儿可在女方幼儿园低学费上月(1000元/学期),女方向男方提出后,男方未予理睬,自主将女儿报名至另一幼儿园,学费4000元/学期。请问,该幼儿园费女方该否承担?还是只承担低价部分?二、若男方提出索要自2010年以来每年的医疗和教育费,是否合理?自申请时超过两年的费用法院是否会一并强制执行?三、女方月总收入1800元,男方年收入12万,若需女方支付的抚养费超过其总收入的30%,超出部分可否拒付?四、哪些医疗费属女方必须支付的范围?如在医院以外以女儿名义买的药品,可否拒付?五、男方自说为女儿办了社会医疗保险,如何才能认定男方要求支付的部分是属于不可报销的?六、支付时,女方要求男方提供发票原件,及住(出)院证明或病历卡,合法哪吗?报销后,女方要求女方将发票存女方处合法吗?若不行,女方在发票上手签已报销数额,并要男方出局收款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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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25 10:51
你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如对于过高的教育费用你只承担一般标准; 对于医疗费,以发生为准,并要求提供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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