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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 02-25 16:58  悬赏 0  发布者:糊涂范范 给我留言  回答:(0)
某某县中医院属某某县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1年9月20日李某任某某县中医院院长,2006年6月20日任某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某县医院院长期间,趁该院采购、维修医疗器械设备之机,接受客户各种“劳务费”、“好处费”共计59 000元。
2004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等人在湖南省举办的医疗器械设备展销会上与“湖南名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了1台“全自动生化仪”、1台“3.5KW移动式C臂机”合同,李某从该公司总经理刘宏昌手中获得“劳务费”8000元。同年6月12日经李某同意,某某县中医院又与该公司签订了1台“KCQ—03型”气压平床和1台JRS系统X线图像处理装置,此后,某某县中医院陆续付款。2006年底,李某在长沙看望生病的刘宏昌时,收受了刘宏昌给他的购买后二台器械“劳务费”10 000元。李某从“湖南名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宏昌手中共获得“劳务费”18 000元。
2004年,某某县中医院经被告人李某同意,与美国菲尼克氏公司驻长沙办事处签订了1台CT机的意向合作购买合同。按合同规定,由该机供应商出资60%的股份,某某县中医院出资40%的股份进行合作,按比例分配所得利润,5年合作期满后,该机归某某县中医院所有。但由于该院业务量少,效益不佳,不能满足供应商事前所期望的效益,在合同规定的5年合作期限未满时,供应商单方撤走了管理技术人员。此后,不到1年,该CT机就坏了。几经周折,该院救助“西门子”公司辖福建省闽卫医疗器械公司驻中南地区总代理余陕骊工程师,余陕骊对该机检修后,与某某县中医院签订了一份26万元的完全保修合同。工程师余陕骊为感谢李某在促成签订这份合同中所给予的支持,送给了被告人李某“好处费”1万元。
    2009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退还了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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