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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开庭法官认可的无证据事实,第三次开庭又认可证据存在,时间相差半年之久.是否合法?

浙江-杭州 02-25 18:32  悬赏 0  发布者:齐腾110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4年9月被告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告以不积极配合办理营业执照终止合同为由把被告告上法庭.2014年10月9日第一次开庭, 甲方带去了所有办理执照的文件给法官.因为前面原告发生了这么事,双方矛盾很大己经不讲话了,只有通过第三方(朋友,社区,法官)交给原告.当庭法官也给了原告.法庭上法官问原告8月份关门是什么原因.原告答:是工商责令我停业的.法官问有没有工商开据的书面通知书.原告答:没有,是电话通知的.法官讲没有书面证明不算,光说电话通知是无用的.
.2015年1月23日第三次合议庭开庭,人民陪审员有郝照兰,赵招娣组成.,原告拿出了只有送达人签名和工商盖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出来,而且内容全部由原告执笔.当场被告就不认可并提问法官这后补的证据是否合法.
问题补充:
工商开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本应是关门前开具.而且应该是开具本人书写当场送达,第一次开庭原告诚认没有.可最后开庭原告又拿出关门前的整改通知书,历时半年.而且书写内容合全部由原告所写.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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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25 19:56
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5-02-25 19:59
如果盖章是真的,那么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但是诉讼,还是要结合整个案件来看。你这么纠结这个这个问题。应该找个律师全面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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