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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交通事故
北京 02-26 15:52 悬赏 0 发布者:t2ecn 给我留言 回答:(30) 您好,我年前朋友聚会,夜里开车打算调头回家,然后被直行的车辆撞上,对方醉驾次要责任,我全责,我车副驾驶的朋友手臂骨折,其家人以缴纳10万手术费,我拿了两万,然后目前还要我垫付费用,药品都用进口的, 问需要住院多久也不说,医生也不说,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车只有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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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VIP
- 电话:4006777998
- 9667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5:56
你好,这种情况建议协商处理吧
- [浙江-宁波]
- 温作团律师 VIP
- 电话:15824217477
- 8714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6:41
你可先让对方自行垫付医疗费,等事故处理后,或司法裁判后,你再给付对方。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 11309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5:56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的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6:08
您好,对方承担次要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需要在强制险120000范围内承担您朋友的人伤损失.
不过其中医疗费只有1万元,余下的医疗费部分,对方承担30%-40%,您承担60%-70%,如果您朋友伤情构成伤残,则您朋友可以要求对方的保险公司再直接支付11万元,余款再由对方承担30%-40%,您承担60%-70%,
希望这样的解答能帮到您
不过其中医疗费只有1万元,余下的医疗费部分,对方承担30%-40%,您承担60%-70%,如果您朋友伤情构成伤残,则您朋友可以要求对方的保险公司再直接支付11万元,余款再由对方承担30%-40%,您承担60%-70%,
希望这样的解答能帮到您
我的补充: 2015-02-26 16:09
祝您新的一年大吉大利
- [北京-朝阳区]
- 李同红律师
- 4332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6:09
你好,一般先由交强险承担,然后按过错比例分摊,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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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26 16:12
伤者的医药费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分配。
- [北京-朝阳区]
- 赵剑律师
- 16153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6:23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的
- [北京-朝阳区]
-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 23130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6:23
你好,可以协商处理,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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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26 16:32
建议与医疗部门协商解决。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6:40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 2809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6:48
你好!
首先,你朋友可以选择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如果选择乘运合同关系,你需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选择交通事故侵权关系,你需根据事故认定来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事故认定,主次责任,一般是你70%-60%对方30%-40%。
最后,保险在保险范围承担责任,强险医药费限额是1万,其他根据责任事故认定来承担责任。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疑问,可追问或加好友联系。
2008年2月1日实施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首先,你朋友可以选择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如果选择乘运合同关系,你需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选择交通事故侵权关系,你需根据事故认定来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事故认定,主次责任,一般是你70%-60%对方30%-40%。
最后,保险在保险范围承担责任,强险医药费限额是1万,其他根据责任事故认定来承担责任。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疑问,可追问或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2-26 17:24
如果构成伤残,强保限额是11万。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最新版本)2008年2月1日实施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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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26 16:50
如果是醉驾是不应该承担次要责任的,而且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6:55
可以要求对方进行垫付或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要。
- [北京-朝阳区]
- 怀向阳律师
- 3779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7:04
你好,需要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建议协商解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7:08
一般先由交强险垫付。剩余部分根据过错程度来程度。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7:34
等医疗完毕鉴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6 18:31
先由交强险先支付,后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
- [北京-朝阳区]
- 何峤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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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26 18:44
一般先由交强险承担,然后按过错比例分摊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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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26 23:23
出院后再研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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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27 09:17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如果您负全责,对方应该是无责,因此,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您的描述,您应该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您应该是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
其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因此,对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上述(一)、(二)、(三)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您与对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按照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及实务操作,一般您需要承担60%-70%责任,对方需要承担30%-40%责任,因此,您可以做到心中有数。
最后,建议您除了跟保险公司积极理赔外,然后和朋友沟通协商,积极治疗,然后尽量找到对方过错,要求对方承担更多责任,从而减轻您的赔偿额度。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如果您负全责,对方应该是无责,因此,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结合您的描述,您应该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您应该是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
其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因此,对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上述(一)、(二)、(三)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您与对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按照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及实务操作,一般您需要承担60%-70%责任,对方需要承担30%-40%责任,因此,您可以做到心中有数。
最后,建议您除了跟保险公司积极理赔外,然后和朋友沟通协商,积极治疗,然后尽量找到对方过错,要求对方承担更多责任,从而减轻您的赔偿额度。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7 10:07
先由交强险赔偿,然后按过错比例分摊.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7 10:37
1、不可能有对方次要责任,你是全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2、应该你是主要责任;3、有能力可以继续垫付治疗费用,没有能力不用垫付;4、合理的住院和用药法律会支持的,经过司法鉴定如果不合理的治疗和费用,法律上不会支持的,所以你不用问人家怎么住院和用药。5、如果肇事者对方也有次要责任,你车上的朋友首先可以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的赔偿(治疗费用1万元),有商业保险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失的30%的赔偿;剩余部分由你赔偿。6、建议你聘请律师帮助,不要再垫付了,告诉朋友出院后起诉对方及保险公司和你,法院会依法公平处理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7 10:59
应该按具体事故责任来处理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7 11:23
交强险范围内现行理赔,超出强险范围的,由你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 [广东-广州]
- 江珍来律师
- 48639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7 21:19
先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分清责任。如果比较严重,建议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肇事车辆,如果构成人身损害或者伤残的建议先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鉴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2万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后续治疗费;构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
- [山西-长治]
- 刘志勇律师
- 3077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28 10:58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所说的情况应当与事实不符,因为既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醉驾次要责任,那么你应当是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2、如果对方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对方至少应当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即12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你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而你车的交强险是属于赔偿对方车上人员损失的,不是赔偿你方车辆上的受伤人员的,你车辆如果购买座位险的话,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没有,只有交强险的话,你的车险不能赔偿自己车辆上面的受伤人员;
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以内赔偿后,超出的部分应当按照你与对方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你车上人员受伤后的损失;
3、如果按照你所说,你承担全部责任的话,对方就属于不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责任。那么你车上的受伤者应当由你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向对方要求12000元的无责赔偿;
4、对于伤者的治疗费用的问题,保险公司原则上支持的是一般救治伤者的药品,一味的使用进口药品的话,对于扩大的损失,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而现在的情况,既然交警已经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与对方共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的话,你们应当共同达成协议,共同出钱予以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该问题,那么你可以不再垫付医疗费用,(或者多少再少出一点,但是一定要让伤者或者伤者家人出具收条)让伤者自行垫付,待伤者出院以后计算各项损失,计算出具体的应当赔偿的数额以后,再与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让对方到法院起诉,你积极应诉,说明你的观点,该你赔偿的你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不该你赔偿的你据理力争即可;
5、对于医院不说住多久的问题,只要伤者伤势痊愈或者基本治愈,主治医生说明可以出院时,就属于治疗终结,如果伤者还是赖在医院不出院的话,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伤者自行承担,到时候你多了解情况,知道伤者能够出院以后,你可以向对方提出建议,也可以将该观点向伤者说明;
6、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问题,你如果认为交警认定责任不公平的话,你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三天之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者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所说的情况应当与事实不符,因为既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醉驾次要责任,那么你应当是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2、如果对方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对方至少应当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即12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你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而你车的交强险是属于赔偿对方车上人员损失的,不是赔偿你方车辆上的受伤人员的,你车辆如果购买座位险的话,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没有,只有交强险的话,你的车险不能赔偿自己车辆上面的受伤人员;
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以内赔偿后,超出的部分应当按照你与对方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你车上人员受伤后的损失;
3、如果按照你所说,你承担全部责任的话,对方就属于不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责任。那么你车上的受伤者应当由你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向对方要求12000元的无责赔偿;
4、对于伤者的治疗费用的问题,保险公司原则上支持的是一般救治伤者的药品,一味的使用进口药品的话,对于扩大的损失,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而现在的情况,既然交警已经下达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与对方共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的话,你们应当共同达成协议,共同出钱予以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该问题,那么你可以不再垫付医疗费用,(或者多少再少出一点,但是一定要让伤者或者伤者家人出具收条)让伤者自行垫付,待伤者出院以后计算各项损失,计算出具体的应当赔偿的数额以后,再与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让对方到法院起诉,你积极应诉,说明你的观点,该你赔偿的你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不该你赔偿的你据理力争即可;
5、对于医院不说住多久的问题,只要伤者伤势痊愈或者基本治愈,主治医生说明可以出院时,就属于治疗终结,如果伤者还是赖在医院不出院的话,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伤者自行承担,到时候你多了解情况,知道伤者能够出院以后,你可以向对方提出建议,也可以将该观点向伤者说明;
6、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问题,你如果认为交警认定责任不公平的话,你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三天之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者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7017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02 08:20
答:等对方起诉,不再垫付医药费。
- [重庆-永川]
- 吴明勇律师
- 9746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02 22:11
协商或诉讼处理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02 23:24
你好:先由交警出事故认定书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客服
- 电话:
- 4519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1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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