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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问题

江苏-徐州 04-24 16:46  悬赏 5  发布者:王伟 给我留言  回答:(0)
·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后: 
一、买受人自行办理抵押贷款等事宜,双方约定: 
1.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必须办理完其所购房屋的抵押贷款且款项划入出卖人开发公司账户(以银行划款单为准)。买受人10个工作日内未能办理完毕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向出卖人缴付其所购房屋总款的1‰的违约金。买受人不能补足的,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所购房屋出售给他人,在扣除买受人违约金后,退还其所余房款。 
    以上条款是否合理?特别是违约金百分之一是否合理?十天期限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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