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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债 以房屋给我做了委托公证 先我已将房屋卖掉

新疆-乌鲁木齐 02-28 19:38  悬赏 0  发布者:曹洋8888 给我留言  回答:(1)
具体情况如下
涉及人员如下
甲方.放贷人。乙方.原房东(受托人)。丙方.(受托人)。丁.(买房人)
案件内容;甲方给乙方借钱,乙方没有钱还给甲方,甲方又找人联系到丙方,最后乙方和丙方做了一个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让丙方把乙方欠的钱还给甲方。故丙方也没钱,于是将房屋卖给丁(买房人),丁也是甲方找的人。最终丙方将房屋卖给丁(买房人),丁(买房人)最终将钱给甲方。
请问此案件是否涉及经济案件 最终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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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28 20:14
根据你的描述,丁变成了最终的债权人。乙的房子委托丙卖给了丁,而丁的购房款直接用来偿还乙对甲的债务。现在乙将房屋卖给了善意第三人,那么第三人获得了房屋的产权。乙的行为侵犯了丁的债权,所以乙需要做的事情就是要么用购房款还给丁了事,要么就是坐等丁起诉自己,在法院来判决或者调解解决。--具体情况还是要看到材料方可进行更合适的分析并提供建议。欢迎联系。
追问:

您好 谢谢你的解答 那丙方(受托人)是否后期会吃官司

回答:

有被起诉的风险。未必会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还是等事情发生了再来找律师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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