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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

上海-黄浦区 04-25 10:09  悬赏 0  发布者:许玫 给我留言  回答:(0)
像这样的情况是等老板炒还是自己先提出走人,哪种对当事人有利?

我是公司职员,08年11月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09年1月,而且劳动期限为3年,起始时间为09年1月,合同注明无试用期。星期6加班无加班费,品是加班也没有加班费,福利只有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由于与老板在某些事情上有争议,还发生争吵,以身体不适(胃痛)请假休息一天,打算半月后辞职,回公司从同事口中得知老板预计我会辞职,可能会以身体不行炒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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