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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江西-赣州 03-05 19:53  悬赏 0  发布者:袁28757…… 给我留言  回答:(4)
包工头与几个员工一起找欠包工头工程款的大老板催款,而后把欠债人(大老板)在其家中用车载拉至工地向其索要欠了一年多多工程款,其间因口头愿意包工头叫员工甲打了欠债人(大老板)但员工乙、员工丙、并未动手打人,而且只将其欠债人(大老板)留至工地3个小时。随后大老板报警以非法拘禁罪告包工头以及员工甲、乙、丙4人,请问员工乙、丙两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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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06 20:55
涉嫌,详询来电
回复时间: 2015-03-05 20:03
答:不构成。
追问:

员工乙与员工丙被检查院下了逮捕通知书后应该如何辩护

回答:

答:可以。

回复时间: 2015-03-05 20:20
不构成的,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3-10 11:03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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