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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证变更

江苏-苏州 03-07 21:09  悬赏 0  发布者:dupeng……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4年8月13日应聘去苏州解放军100医院工作,9月2日从安徽省卫生厅变更医师执业证至该院,并与9月3日完成到该院申请(业务序号:0000259724)。后因发现该院存在许多无证行医、弄虚作假及管理混乱等现象,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医务人员,实在难以融入为伍,加之不能给本人办理个人保险福利,遂于11月30日提交辞职申请,经协商同意后12月31日离开。在院期间及离院后,我曾多次去该院医务科及电话向直接办事人吴菊助理询问、催办变更医师执业证事宜,但她每次都推辞说,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没有通知,她们不能去办理。后因多次催促后,吴助理在1月29日的电话里说我已不在该院工作,要我迁回原地办理。无奈之下, 于2015年2月26日,我只好再次去该院,拿回了变更材料。在安徽省卫生厅办理时,说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已受理,那边必须撤回,安徽省卫生厅这边才能办理。
我的疑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第五条,均有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军队医师资格证;审核不符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报告当年军队医师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有关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都严格规定了执业医师行医范围,我早已辞职离开,直至取回了变更材料,解放军100医院至今仍未上报,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也不按相关规定予以撤回。
我从在该院工作到离院至今已有7个多月,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和解放军100医院对我的医师执业证一直未办理,也没见到任何书面回执,离院后又不给予撤回,致使我长时期无法行医。精神和经济遭受重大伤害和损失。试问:作为作风、纪律严明的军队系统做出此番行为,岂不令人汗颜吗?他们这种办事不力、拖拉行为,是不是严重违反了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等相关规定?敬请相关部门予以重视、调查,给我公道,以挽回减轻我遭受的伤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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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3-0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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