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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到女家落户,村里不让男方与子女享受同村村民待遇怎么办?

河南-郑州 03-09 10:48  悬赏 0  发布者:王广树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叫何子敏,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家住郑州市中牟县(现在划归到航空港区)张庄镇生金李村第十村民组,于2007年3月28日结婚,丈夫杨公具,出生于1984年2月4日,结婚后便落户到张庄镇生金李村第十村民组。现育有2女1男三个子女,长女杨玉莹,出生于2008年1月18日,次女杨玉婷,出生于2009年4月23日,儿子杨鲁豫,出生于2012年12月6日。
结婚后,我们夫妻一直生活在张庄镇生金李村第十村民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和《国家土地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2009年在张庄镇生金李村第十村民组调整村民承包土地时,经当时的村委会讨论、全体村民同意,依法分配给我家4口人的土地承包权。同年,经镇政府批准,依法在张庄镇生金李村第十村民组划有居住宅基地,现建有两层三百多平方住宅。
2013年,郑州航空港区进行总体规划,航空港区政府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征收,并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适当经济补偿。但是,在享受政府土地补偿政策时,村里以制订的“村规民约”为借口,让村民进行投票,对男到女方落户不给予我们一家经济补偿。我们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我们多次找村里协商,他们坚持说“村规民约”是最高法律,“村规民约”大于 “国务院”,我们一家是农民,土地是农民的命脉,政府依法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经济补偿的政策是对失地农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村里不给我们应得的土地补偿款项,将我们一家逼上了生存绝路。



反映人:何子敏、杨公具
联系电话:1329810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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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09 12:52
可以去法院起诉村委会的。
回复时间: 2015-03-09 17:16
起诉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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