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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01-21 11:41  悬赏 15  发布者:renqin…… 给我留言 地区:青海-西宁 回答:(1)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经人介绍结识,并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彼此了解甚少,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缺乏性功能,还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无法再跟被告共同生活,提出离婚的请求,被告恼羞成怒,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造成原告轻伤。无奈原告离开被告去娘家居住,在这段时间里被告经常打电话恐吓原告及家人若不把原告交出,就要与原告家人武力相向。2010年11月的某日被告伙同(当地混混)四人手持砍刀,闯进原告娘家将原告姐夫砍成重伤,之后逃离现场。还经常打电话恐吓原告如不会来就致原告家破人亡。问:(1)原告及家人能否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及同伙的刑事责任。(2)原告能否以刑事附带民事要求赔偿其受害人的医疗费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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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1月21日 11时47分
如构成故意伤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害人为原告提起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在您看来这起案件是否属于故意伤害?如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的离婚还要另案起诉嘛?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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