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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丢失小区物管是否应该赔偿

广东-广州 01-21 17:43  悬赏 0  发布者:怡康苑 给我留言  回答:(1)
电动车停放在物管指定的位置并按时缴纳停车费。2010年11月,小区张贴告示说便利业主从12月起免除停车费(小车除外),我的车就在12月17日被盗取。从停车场录像看到,事发时间是晚上9点多,小偷把车拉向大柱后面避开监控进行砸锁(解锁),几分钟后推车离开。
第二天发现车被盗后,小区保安叫我们报警。之后至今,物管方面未曾主动联系过我们,丢失的责任就只能自认倒霉?
由于物管张贴告示说不用交费了,因此等于没有任何的合同和协议关系存在了,那我们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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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1 21:38
您与物业之间成立无偿保管关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又可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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