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陈晓云  李波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福建-泉州 01-21 18:16  悬赏 0  发布者:lao567…… 给我留言  回答:(1)
某餐饮酒店企业生意很好,口碑也不错,长期向员工并通过员工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经营、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其筹资规模较大,每股数十万,每月付利可观。每十万元每月付利5千或7千(不同子公司不等,如厦门公司月付利7千,北京公司月付利5千)。作为经营手段以中餐为主的民营企业,这种利润率在业界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已超过自身创利能力,感觉上充满风险。一旦某处资金链断裂必将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不知是否可以界定为非法集资?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2 10:13
根据你的描述
1.如果盈利是可以达到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据《刑法》,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追诉办法》,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2.如果这种利润不能达成,是经营者虚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诈骗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上海杨浦区
江苏无锡
福建福州
辽宁沈阳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广州
人气:3929319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58695
福建 厦门
人气:12411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