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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医疗鉴定受阻 院方说做晚了

辽宁-抚顺 03-12 18:30  悬赏 0  发布者:229517……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2014年11月24日被人打伤 打的头部跟眼部,当时到医院去治疗 医院给开具的病例诊断等 当时头部疼痛 眼底出血 眼睛视力减退 去做医疗鉴定为轻微伤,后期头部疼痛缓解后发现眼睛疼 然后于一月29号专门去的眼病医院 经诊断为视神经萎缩,之后本人要求再次进行医疗鉴定,但是当地派出所一直压着没给处理 从1.29日一直到3.12日才带本人去沈阳医大进行鉴定,但是院方说这个做不了鉴定 说是来的时间晚了,说当时第一次去医院就诊的时候没有对视力萎缩做出诊断 现在不是从新鉴定的问题 而是院方说我们来晚了 因为开始去医院急诊的时候 诊断书是说眼底充血 视力减退 并没有说明视神经萎缩 视神经萎缩这个当时是看不出来的 它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或者说得过一段时间才能看的出来 11.24号挨打的当天去的医院 就只说是眼底出血 视力减退 中间恢复的时候一直以为是头部被打造成的头疼跟眼睛疼 1.29日去眼病医院才诊断视神经萎缩 沈阳医大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说做不了鉴定 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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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3-13 10:41
可以要求
回复时间: 2015-03-12 18:35
这是可以要求的
追问:

能说说么 可以要求指什么?

回复时间: 2015-03-12 19:52
你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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