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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咨询

北京 01-23 19:34  悬赏 0  发布者:otk228 回答:(8)
律师您好!我是于2009年9月1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签劳务合同)入职该公司,12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我的工资是税前6500元(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公司是把所有人工资拆分成这三部分。目前我于2011年1月4日开始申请的休一个月病假,有医生开的病假条证明,但公司不愿意我休病假,现在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得到的经济补偿应该是几个月?补偿金是按6500元计算,还是按基本工资计算,谢谢,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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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23 20:49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辞退医疗期内的员工,你可要求赔偿金,赔偿金为3个月本人工资,工资可按6500元一月。
回复时间: 2011-01-23 19:37
职工在生病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为违法行为。
回复时间: 2011-01-23 19:49
可以得到5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按照6500计算)
回复时间: 2011-01-23 20:24
你在医疗期内是不能接触劳动合同的,补偿的月份按照你实际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工资按照6500元计算。
回复时间: 2011-01-23 21:34
按照6500计算,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1-01-23 21:49
你好,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回复时间: 2011-01-24 10:02
单位支付你半个月工资作为绩效,按你到单位后每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应有纳税证明。
回复时间: 2011-01-24 10:42
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你双倍的补偿金(3个月的工资)按你的每月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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