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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问题

 01-24 08:20  悬赏 30  发布者:lqh123……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清远 回答:(5)
甲委托乙、丙、丁三人共同代理收购沙糖桔,并给予他们三人每斤2角钱的报酬。购方式如下:甲向乙个人开通的银行账户汇入收购10万斤沙糖桔的收购费用20万元,乙取出该20万元向果农收购并作为付给果农的果钱,钱财由乙管理并支付给果农,丙、丁负责联系、登记等,通过这种方式合作了两次都很成功。这一次,甲向乙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入30万元要求他们三人代收15万斤沙糖桔,乙把30万元全部取出赌博输掉了,丙和丁都不知情,直到甲反映才知道,这时,甲向他们三人追债,乙已无偿还能力,这30万元债务是否由丙和丁支付?
问题补充:
乙、丙、丁三人是否构成合伙人关系?如果不是,是不是构成劳动协作关系?请回复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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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1月24日 08时26分
答:属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如果三人由乙代表签订的合同,则三人属于商事合伙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你只能够向乙追偿,丙和丁不承担偿还责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4 08:25
你好,不属于合伙关系,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回复时间: 2011-01-24 08:34
不构成合伙关系,属于共同代理。
回复时间: 2011-01-24 08:39
您好,不构成合伙关系,债务应由乙一人承担。
回复时间: 2011-01-24 10:40
不属于合伙关系,由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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