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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

广东-深圳 03-17 16:32  悬赏 0  发布者:pjlhtz…… 给我留言  回答:(4)
离婚案原告婚前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都是结婚前的日期。结婚后原告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婚后双方签有内容为“双方所涉及的贷款由原告承担,相应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和被告各人名下的工资等钱物归个人所有,实行AA制生活方式,不属双方共同财产”的协议。原告起诉离婚后、判决前将该房过户,现该房已不在原告名下。请问原告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原告是否需要给被告补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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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7 16:43
你们有婚内财产约定,加上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也不用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5-03-17 16:45
建议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3-17 20:37
婚前财产的话就不算
回复时间: 2015-03-17 23:22
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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