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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广东-深圳 03-18 08:36  悬赏 0  发布者:pjlhtz…… 给我留言  回答:(7)
离婚案原告婚前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都是结婚前的日期。结婚后原告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婚后双方签有内容为“双方所涉及的贷款由原告承担,相应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和被告各人名下的工资等钱物归个人所有,实行AA制生活方式,不属双方共同财产”的协议。原告起诉离婚后、判决前将该房过户,现该房已不在原告名下。庭审时被告以协议约定不明确为由要求赔偿,请问原告根据协议和《婚姻法》第18、19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等的有关规定,需要给被告补偿吗??
问题补充:
被告从未个人出资还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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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8 08:48
不需要赔偿
回复时间: 2015-03-18 08:51
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5-03-18 09:10
个人财产,无需赔偿。
回复时间: 2015-03-18 09:13
不需要赔偿
回复时间: 2015-03-18 10:12
无须补偿
回复时间: 2015-03-18 16:32
不需要支付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15-03-18 17:53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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