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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上海-静安区 03-19 08:47  悬赏 0  发布者:pjlhtz…… 给我留言  回答:(8)
离婚案原告婚前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都是结婚前的日期。结婚后原告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婚后双方签有内容为“双方所涉及的贷款由原告承担,相应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和被告各人名下的工资等钱物归个人所有,实行AA制生活方式,不属双方共同财产”的协议。该房已过户,离婚前该房不在原告名下。请问原告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原告是否需要给被告补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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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19 09:02
双方约定有效,按约定处理财产!
回复时间: 2015-03-19 09:48
双方约定有效,按约定处理财产
回复时间: 2015-03-19 10:15
综合案情和证据体现而定。
回复时间: 2015-03-19 10:26
初步判断,该房是原告的个人财产,有权单独处分个人财产,无须经过配偶同意,因此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回复时间: 2015-03-19 10:41
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房产本身就是个人财产。不需要给对方补偿。
回复时间: 2015-03-19 11:06
双方婚内基于对财产约定而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无需对被告进行补充那个。
回复时间: 2015-03-19 13:56
你好,双方婚内协议有效,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回复时间: 2015-03-19 20:25
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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