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皓元  刘平  李晓航  
该问题已关闭

强奸罪是如何量刑

福建-莆田 01-25 21:30  悬赏 0  发布者:xah9321 回答:(6)
我弟弟因自己承认罪行,结果被晋江法院判了十三年。法院这样判公证吗,受害人并没有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请你们帮帮他。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5 21:37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QQ 1025338931
回复时间: 2011-01-25 21:46
你好,情节严重的话可以判13年。
回复时间: 2011-01-25 22:57
如果不是情节恶劣,量刑可能过重,你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1-01-26 10:00
量刑明显过重,建议立即上诉,请来电咨询上诉事宜
回复时间: 2011-01-26 10:56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
    若没有上诉5种情形,量刑可能过重,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1-01-26 23:42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您看下你弟弟有没有上述五项情形之一,如果没有,则明显过重,请尽快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北京海淀区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广西南宁
北京西城区
最新回复律师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489
重庆 渝中
人气:396895
福建 厦门
人气:123745
浙江 杭州
人气:101134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9082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35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