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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请认真给予回复

江苏-苏州 01-25 22:05  悬赏 20  发布者:冷风の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父亲是一个憨厚老实的人 他从事出租车行业10几年 为家里辛苦了大半辈子 但是2011年1月17日那天一切都改变了 事情的大概是这样 当天凌晨1点左右 他开车子做生意 有5个喝醉酒的中年人强行要坐车 本来出租车公司就有规定 乘客超过4个人就不允许乘载 喝醉酒超过2人就不允许 何况他们5个人 都是喝醉酒的。他们强行上了车 我父亲为了避免麻烦就开到市中心这块也不要他们的钱让他们下车 可能他想市中心这块他们也不敢怎么样 派出所就在不到800米。 他们就不爽了 动手袭击我父亲 4个人并且下车把我父亲拖下车打 连车门都踢瘪了 其中还有一个人已经醉的迷迷糊糊坐车上没有动手。我父亲被拖下车的时候手里握了一把小剪刀防身(小剪刀是用来剪发票用的 他们公司每辆出租车都有的)他们继续群殴我父亲 我父亲也40多岁了哪里经的起4个醉酒中年人的群殴 这样下去肯定不死也残废的 所以防身的小剪刀也无意刺中了其中一个人的脖子处 那个人当即倒下之后 另外3人也不管倒下那人死活 继续围攻我父亲。当场也有目击者可证明。 等到110 120到来在送去医院抢救 最后那人失血过多死了。当时的现场离医院不到500米距离,他们如果停止围攻 及时打120也许不会是这个结果。要是在等救护车来肯定来不及的。
事情大概就是这个样
我父亲现在在看守所里 定的故意伤人罪 请问律师我父亲这样的案例最好的结果是什么 现在我们想找一个满意的律师为他上诉 请律师给我一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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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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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77195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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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26 20:28
你所说属实的话,应属于正当防卫.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进一步了解案情,依法辩护.
回复时间: 2011-01-25 22:24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父亲的行为应当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案件应当处于侦查阶段,你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等。   
   上述意见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1-01-25 22:34
你好,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建议委托律师提供专业的帮助。
回复时间: 2011-01-25 22:37
按照你的叙述,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但是要结合当时的事实情况以及公安的笔录和证人证言来综合判断。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有人认为仅指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正确。因为如果把不法侵害仅限于犯罪行为,实际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利于同犯罪作斗争,与立法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宗旨不符。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有的认为对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有的则认为只能对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我们认为,如果不区分不法侵害的轻重缓急,以及是否需要进行防卫而任意实行防卫,就会导致对正当防卫权利的滥用。因而,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行认为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通行认为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其三,不法侵害已经既遂;其四,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的“防卫”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不适时防卫。对于因不适时防卫而造成损害结果的,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故意或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这是由正当防卫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所决定了的。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实行“防卫”的,达不到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不具有正当性,不是正当防卫。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非出于这种目的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这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这些形似正当防卫而实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发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进行的相互侵害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相互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一是斗殴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者认输、求饶、逃跑,而另一方继续侵害;二是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临生命的严重威胁。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均无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应视具体案情,应以相关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使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如果有需要,可以电话咨询的,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www.shenpeiliang.com。
回复时间: 2011-01-26 09:35
你父亲的行为有防卫性质,但实践中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很少。故意伤害致死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要附带民事赔偿。具体量刑要看详细案情和证据。建议聘请律师会见和辩护,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争取有利判决。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雨
回复时间: 2011-01-26 16:34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父亲属于防卫过当,造成对方死亡。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减轻处罚。建议尽快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回复时间: 2011-01-27 14:45
根据你所说的,你父亲的行为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是还要结合详细证据材料,如果能认定下来,肯定可以减轻或从轻,所以你现在要尽快委托律师,详细了解案情,争取有利辩护 
回复时间: 2011-01-28 12:41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应当从正当防卫角度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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