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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最严重的罪名到底是什么呢

黑龙江-佳木斯 03-22 03:5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刑法最严重的罪名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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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3-22 06:55
你好,死刑,只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才会被判死刑。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目前国家只有在特别严重犯罪才会立即执行,很多会给一次机会,就是缓期2年执行,是法律完善和国家进步的表现。但是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55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以下是关于涉及死刑的罪名: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6.劫持航空器罪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22.生产、销售假药罪。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节走私罪(3个)24.走私武器、弹药25.走私核材料罪26.走私假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个)27.伪造货币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个)28.集资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9.故意杀人罪30.故意伤害罪31.强奸罪32.绑架罪33.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34.抢劫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35. 暴动越狱罪36.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个)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8.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39.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第八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42.贪污罪43.受贿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44.战时违抗命令罪45.隐瞒、谎报军情罪46.拒传、假传军令罪47.投降罪48.战时临阵脱逃罪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52、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5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6适用条件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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