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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已婚前男友让我还恋爱期间的费用
03-22 20:48 悬赏 25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7)
13年7月认识的日本人,他当时跟告诉我跟妻子正在办离婚手续已经分居了,14年初的时候正式交往,今年1月31正式分手。交往时我们都是有过能结婚最好的想法,去年年中的时候还去看过房子,后面不了了之。交往期间4、5次吵架不准我离开要说清楚,现在他说请了国际律师要我还恋爱期间的费用,银行卡能查到他在中国的金额有30万,可是我没拿过他的钱,全部都是出去玩吃饭,买相机电话衣服的钱,他今天说让我这个月还它10万,不还就告我
问题补充:
单笔较大的金额是,相机2万左右港币,包包1万3左右港币,手机8800人民币,其他就没有了。对方要求我这个月内先返回10万,他一直发的信息来看是要要求我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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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 电话:13639719711
- 28688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03月22日 21时10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对方恋爱是自由的,当然,前提是男方已经离婚;
其次,您与男方恋爱期间,那么男方给您买的东西,视为一种赠与,因此,对方要求您返还恋爱期间的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再次,您也不必被对方请国际律师所吓怕,让其起诉即可,到时开庭时,您积极应诉,告知是对方自愿支付的,是对方自愿处分,因此,对方无权要求您支付10万元费用。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如:甲男买一套房,登记在女友名下,目的在结婚后共同生活。这个就是明显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再如:女友的父亲生重病,男方拿10万元作为女方父亲的医疗费。这也是明显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另外,日常交往中,也存在很多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的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如:某男在女朋友生日当天给女友买了一件衣服,价值500元。但是这明显是普通馈赠,并不以结婚为条件。
还有,消费性的赠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如:恋爱期间,男方和女方去外地旅游,由男方出资,花费5万元,这种情况男方也不得要求返还,因为该支出现金已经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都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首先,您与对方恋爱是自由的,当然,前提是男方已经离婚;
其次,您与男方恋爱期间,那么男方给您买的东西,视为一种赠与,因此,对方要求您返还恋爱期间的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再次,您也不必被对方请国际律师所吓怕,让其起诉即可,到时开庭时,您积极应诉,告知是对方自愿支付的,是对方自愿处分,因此,对方无权要求您支付10万元费用。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3-22 21:19
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其他财物,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论上已经形成比较统一的观点,即区分赠与行为的发生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与赠送“彩礼”有相似性,赠送对方财物的目的也是结婚,也就是说,一方给予另一方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结婚是赠与的一个条件,这和一般的赠与是有区别的。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如:甲男买一套房,登记在女友名下,目的在结婚后共同生活。这个就是明显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再如:女友的父亲生重病,男方拿10万元作为女方父亲的医疗费。这也是明显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另外,日常交往中,也存在很多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的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如:某男在女朋友生日当天给女友买了一件衣服,价值500元。但是这明显是普通馈赠,并不以结婚为条件。
还有,消费性的赠与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如:恋爱期间,男方和女方去外地旅游,由男方出资,花费5万元,这种情况男方也不得要求返还,因为该支出现金已经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都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回答,可是只能采纳一个答案让我很为难,凌律师第一个回答而且详细地写得很清楚所以选择了凌律师的答案,真的非常谢谢各位律师百忙之中抽时间回答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 [江苏-泰州]
- 周网龙团队律师
- 85369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22 21:16
可以由对方起诉。一般可以拒绝。
- [浙江-嘉兴]
- 徐君伟律师 VIP
- 电话:13732582122
- 257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22 21:20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该日本人与你交往恋爱在国内发生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相关问题。我国法律不支持恋爱期间的财物返还纠纷。
其次,对方在交往过程中给你买的东西,属于对于交往对象财物赠与的行为。并且对方没有附加赠与财物后必须登记结婚的条件,属于纯粹的赠与关系,财物已经交付,物权转移。便无权收回。
其次,如果对方想撤销赠与。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所以您的情况不属于法定撤销条件,对方无权收回财物。不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事由。财务权利属于您的。您也可以拒绝返还。
再者,对方聘请国际律师的行为,不会对你造成太大威胁,我国的法律会对其进行约束的。
最后,你们之间可以确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方请求不成立。依法应该被驳回请求,对方也不能够立案诉讼的。您大可以放心。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首先,该日本人与你交往恋爱在国内发生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相关问题。我国法律不支持恋爱期间的财物返还纠纷。
其次,对方在交往过程中给你买的东西,属于对于交往对象财物赠与的行为。并且对方没有附加赠与财物后必须登记结婚的条件,属于纯粹的赠与关系,财物已经交付,物权转移。便无权收回。
其次,如果对方想撤销赠与。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所以您的情况不属于法定撤销条件,对方无权收回财物。不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事由。财务权利属于您的。您也可以拒绝返还。
再者,对方聘请国际律师的行为,不会对你造成太大威胁,我国的法律会对其进行约束的。
最后,你们之间可以确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方请求不成立。依法应该被驳回请求,对方也不能够立案诉讼的。您大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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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07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22 21:22
可不予返还,属赠与行为。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22 21:23
不需要清偿。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 2809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22 21:25
你好!
首先,你们谈恋爱是双方自愿的,男方买东西给女方,是赠与行为且已经交付,那么无权撤销。
其次,国际律师也要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男方起诉应当在国内,你积极应诉即可。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首先,你们谈恋爱是双方自愿的,男方买东西给女方,是赠与行为且已经交付,那么无权撤销。
其次,国际律师也要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男方起诉应当在国内,你积极应诉即可。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3-22 21:31
让他起诉,这是赠与,你可以委托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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