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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内容的矛盾

广东-江门 01-28 10:38  悬赏 15  发布者:李童鞋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跟前妻在去年离婚了,协议书的内容大致:女儿归她,我每月支付赡养费,然后我一个星期见女儿一次,如有违约,我要支付高于三万的赡养费....在上一年10月1日,原本是我要见女儿的时间,但前妻说要带女儿出外,叫我下周才去接她,我说没有所谓,但下周我要接回家两天,以弥补那一周没有见她,但前妻竟然说不可以,然后还发了短信给我,以后都不用给赡养费了,以后亦不给女儿我见.....现在已经很久没有见女儿了,但现在她要告我,说我每月给赡养费,要我赔高于三万的费用,那我现在应该怎样做呢?因为之前是她叫我不要见,也是她叫我不用再给的,那条信息我还保留着。
   律师,我想问问,她这样能告到我吗?我应该将那条信息先去立案吗?
问题补充:
如果她要告我,我要赔付吗?(是她叫我不要给赡养费,而不给我见的。)现在那条信息我还在保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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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28 10:57
不用先立案,你积极应诉即可。
回复时间: 2011-01-28 10:49
你前妻的要求达不到支持,你有探望权。
回复时间: 2011-01-28 10:50
支付抚养费和探视权是两回事,不能因为不给探视而拒付抚养费,法院会调解的
回复时间: 2011-01-28 10:59
你有义务给付小孩的抚育费,但同时也有权利行使探视权。建议起诉至法院,由法院确定具体的给付金额和行使探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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