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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购置的共同财产分割及赡养问题

浙江-绍兴 03-31 11:42  悬赏 5  发布者:shoulu 给我留言  回答:(1)
男女双方98年协议离婚。无共同财产,有一女时年8岁由女方抚养。事实上,婚内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女方单独陆续归还,与2008年还清。女儿的抚养教育也由女方单独承担负责,男方有探视权。于08年,双方以女儿名义共同购置经济适用房一间,总计21万,其中男方出资10万。另有10万装修费由女方出资,且母女二人于09年入住。之后在2013年4月,男方强行入住至今。(离婚后置2013年期间,男方在外发展事业。期间与他人同居,有共同财产。)虽然女方未再婚,但男方强行入住且不承担生活费用的行为对女方的生活作息,工作造成困扰,影响身心健康。这种情形下,有何调解途径,女儿对非抚养一方的赡养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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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3-31 13:33
男方几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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