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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转向系统右偏
上海 04-02 09:36 悬赏 0 发布者:cjjzyw 给我留言 回答:(19) 您好 我于14年12月底在4S点买的全新的车辆 现发现有转向系统问题 加速到50码以上就右偏 请问他们在给我车维修的时候写的四轮定位 这个四轮定位在法律上可以证明是转向系统的问题吗 如果不能应该怎样写? 我咨询过 维修两趟就可以换新车 但是他们如果不换的话就要起诉 就是怕他的这种写法不具法律效应 正确的写法如果他们不配合 那我可以怎么办?
问题补充:
维修清单具体要怎么写 可以确切的证明是转向系统问题?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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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02 10:12
可要求其拟写保证,只要意思表示清晰即可。如果拒不履行,可起诉要求退回车款。
追问:
大概意思麻烦您说下 怎么保证
回答:
保证仅进行两次维修,如果仍不能解决行驶路径偏离问题,承诺退回车款并赔偿损失。
- [浙江-嘉兴]
- 徐君伟律师 VIP
- 电话:1373258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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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02 10:25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您主张退货或者违约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关于四轮定位与转向系统的问题是否能够统一认定的问题。四轮定位是指因为汽车在一定距离后车子会偏移的问题出现,主要原因是轮胎和钢圈数据不平衡或者轮胎有损等引起的,方向会在短距离偏移的问题。我通过4S店也确认这两个问题可以一直理解。那么填写这个四轮定位是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依据合同约定本身两次就可以退货的,直接按照约定处理。因为转向系统问题属于重大危险问题,应该予以解决。
最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4-02 11:47
一、您购买的新车应该是无质量问题的车辆,目前的转向系统问题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您主张退货或者违约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关于四轮定位与转向系统的问题是否能够统一认定的问题。四轮定位是指因为汽车在一定距离后车子会偏移的问题出现,主要原因是轮胎和钢圈数据不平衡或者轮胎有损等引起的,方向会在短距离偏移的问题。我通过4S店也确认这两个问题可以一直理解。那么填写这个四轮定位是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依据合同约定本身两次就可以退货的,直接按照约定处理。因为转向系统问题属于重大危险问题,应该予以解决。
最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浙江-宁波]
- 温作团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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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02 10:43
你好,对你车辆维修方面的问题,我建议你找车辆维修专业人士问问;根据《消法》,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经过两次维修还存在质量问题的,你就可以要求换车;至于维修记录怎么写,虽然这也是专业的问题,但4S店也应该把问题写清楚,你也有权要求写清楚,你不懂的话,可以找这方面的专业人士问问。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 2809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09:38
你好!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承担责任。
其次,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经过鉴定,可以要求3倍购车款赔偿。
最后,在消协不能处理情况下,可以起诉到法院。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4-02 09:52
首先,可以到消投诉(12315),4s店按照消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承担责任。
其次,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经过鉴定,可以要求3倍购车款赔偿。
最后,在消协不能处理情况下,可以起诉到法院。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追问:
您好 现在首先我要确定维修清单具体要怎么写 可以确切的证明是转向系统问题 请您回答下 谢谢
回答:
1、可以再找一家4s店来鉴定;2、维修清单要维修4s店填写,当然填写你的诉求更好。望采纳支持!谢!
追问:
都是大众公司 不是购买的那一家 在别的大众4S点维修 在法庭上没区别的是吧
回答:
可以,最好在不是大众维修的4s店,因为这样能排除利害关系。也可以在诉讼后由法院委托。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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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02 09:41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你可以搜集证据,提起诉讼
你可以搜集证据,提起诉讼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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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02 09:48
你好,车辆的损失可以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然后确定损坏程度。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不一定都是正确,属于霸王条款的也属无效。如4S店不配合处理,那么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对方。 如满意,请采纳我的问题,谢谢。
追问:
请问上海有什么地方做这反面的鉴定呢
回答:
你好,这个问题可以咨询上海的律师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10:14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可以对他们维修时语录进行录音,证明是转向系统问题。
其次,他们对你工作的不配合,写成四轮定位也没关系,只要是经过两次维修就可以换新车。
国家新三包规定 (2007-03-27 13:45:41)转载▼
分类: 法制天地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着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 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第五条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认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的收费修理业务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注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撤消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各通货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消费者丢好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贷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由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消费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有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饿;(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力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首先,你可以对他们维修时语录进行录音,证明是转向系统问题。
其次,他们对你工作的不配合,写成四轮定位也没关系,只要是经过两次维修就可以换新车。
国家新三包规定 (2007-03-27 13:45:41)转载▼
分类: 法制天地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着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 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二)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四) 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第五条 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认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的收费修理业务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注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撤消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各通货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消费者丢好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贷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由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消费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有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饿;(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力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 [上海-黄浦区]
- 孟海律师
- 97779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10:23
既然注明是四轮定位,这就是说明车辆存在转向系统的问题,
回答:
若维修后仍存在问题,可以据此退换车辆。
追问:
您好我昨天在购买车的4S店维修过了 问题还在 那如果我现在去别家大众公司维修鉴定 不是购买的那一家 在别的大众4S点维修单子上还是写维修项目是 四轮定位 那这些法庭会认同采纳吗 还是必须在购买的这家进行维修 才可以换新车
回答:
若其它4S点有维修资质,则会认同采纳,没有必要在原购买点进行维修。
- [浙江-金华]
- 苏小虎律师
- 57433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10:32
你可以搜集证据,提起诉讼。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10:36
1、不能,因为四轮定位是经常进行的检查维修;2、2、应该直接写明“转向系统问题严重,无法修复”最好;3、没有听说有“维修两趟就可以换新车”的规定;4、可以起诉,但是怎么写换车的胜算都不是100%的。5、建议要求车商和销售商维修更换转向系统,可能性。
追问:
昨天维修了一趟还是老样子 那我今天可以要求他们换新的转向系统吗 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吗 还是说要修两趟才可以强烈要求更换新的系统
回答:
可以要求,也合理,但是以我的经验可能还得二次。
回答:
可以要求,也合理,但是以我的经验可能还得二次。
- [陕西-西安]
- 张元珍律师
- 73339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13:19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需要做的是仔细阅读或者让专业人士阅读你和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仔细看车辆三包范围,即什么情况下可以换车,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车等。
其次,本人认为转向系统问题上路行驶是很危险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如能排除人为因素,车辆生产厂家应该召回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你都是可以要求维修、更换或者退款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车辆是不是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后才能够确定,建议您与卖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就要搜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了,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让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专业的鉴定,以免你自己花钱委托鉴定后对方不认可而申请重新鉴定的麻烦。
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有疑问可追问或者直接来电咨询,如满意敬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首先,您需要做的是仔细阅读或者让专业人士阅读你和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仔细看车辆三包范围,即什么情况下可以换车,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车等。
其次,本人认为转向系统问题上路行驶是很危险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如能排除人为因素,车辆生产厂家应该召回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你都是可以要求维修、更换或者退款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车辆是不是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后才能够确定,建议您与卖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就要搜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了,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让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专业的鉴定,以免你自己花钱委托鉴定后对方不认可而申请重新鉴定的麻烦。
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有疑问可追问或者直接来电咨询,如满意敬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14:02
维修清单具体可以写系转向系统问题,但是这种写并不一定被法院采信,关键还要鉴定才行。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14:55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提起诉讼。
- [上海-静安区]
- 代雨庭律师
- 260549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15:43
可以在诉讼后由法院委托鉴定。
- [重庆-万州]
- 冉兵律师
- 10489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16:03
最好要求写明是转向系统的问题,才不产生歧义。维权途径:1、向消协投诉;2、向法院起诉解决。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16:21
可以将事实写上,比如转向系统有问题,发生右偏,需要四轮定位。
- [江苏-南京]
- 许威律师
- 4663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17:00
四轮定位不能证明转向系统问题。
- [上海-虹口区]
- 张向锋律师
- 530579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2 18:54
1、四轮定位是指以车辆的四轮参数为依据,通过调整以确保车辆良好的行驶性能并具备一定的可靠性。四轮定位是常规的汽车保养项目,一般要求一年做一次。
2、目前没有维修二次更换新车的法律规定。
3、维修清单一定要求写清楚通过维修有无解决问题。
4、如无法解决,你可要求更换新转向系统。
5、协商不成,你可通过诉讼起诉生产厂家来维权。
2、目前没有维修二次更换新车的法律规定。
3、维修清单一定要求写清楚通过维修有无解决问题。
4、如无法解决,你可要求更换新转向系统。
5、协商不成,你可通过诉讼起诉生产厂家来维权。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客服
- 电话:
- 4519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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