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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婚后房贷问题

 02-04 20:33  悬赏 20  发布者:mateng……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河北 回答:(2)
房屋为男方婚前购买(全额30万,首付20万),10万元为男方工资婚后偿还。现在离婚(房贷已还清),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没有疑问,但这10万元如何区分,应补偿女方多少?是否考虑房屋增值?
请专家指点,在线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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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2月04日 20时43分
你好:婚后还贷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房屋的增值价值,按增值比例补偿女方二分之一。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这个有法律依据吗?我觉得购房不属于收益性投资,增值价值不应算在内。毕竟购房是为居住,而不是为收益。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04 20:42
如果你们没有约定的话,这10万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评论者:matengjj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2-04 21:47
我认为:
房产升值部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精神,不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原因有二:
    首先,个人购买房是为了居住,不属于一种投资或收益性行为,故房屋增值部分并非婚后投资收益,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增值不是男方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不是用来投资做任何商业或赢利用途,房屋的增值应
评论者:梁微律师
时间:2011-02-04 22:19
你好:首先确定的是,这十万元即使是你婚后工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转化为固定资产房屋后,升值部分应视为法定孳息,无所谓投资收益之说。对于该部分孳息仍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否则若干年后,房屋升值一倍,仍按十万元均分,明显违背民法公平原则。
评论者:matengjj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2-06 10:04
谢谢梁学军律师。
评论者:matengjj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2-06 10:57
我还想说的是:
1、房产的价值受市场因素影响,既可能增值,又可能贬值。在增值的情形下,如非权属一方有权分享增值,那么,在房产贬值时,是否也要分担贬值损失呢?
2、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屋增值,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是不是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原购买方所有呢?
3、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为被动增值,是不是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呢?
评论者:matengjj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2-06 11:31
4、孳息一定是独立于原物的另一个物,而不能是原物的一部分。那么,房屋升值了,但是所有人并没有把房屋卖掉,只有一个物(房屋),应该没有孳息啊。即便是,所有人把房屋卖掉,除了收回原本以外,还获得了一部分利益。这个利益(或者说是利润)是原本的孳息吗?是房屋的孳息吗?我觉得应该是出让房屋所有权所获得对价的一部分,应该是收益。请专家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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