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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错发票

广东-广州 04-07 19:35  悬赏 20  发布者:dtwmh 给我留言  回答:(1)
公司销售铜材,开错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约500万,客户已抵扣,往来账该客户有欠款,实为开错发票。隔了一年才发现。现要求客户开具红字发票,客户各种理由推搪,不开红字申请单。请问这张发票会作为虚开增值税票处理吗?如对方一直拒不申请冲红,是否有其他途径申请红字发票?开票员会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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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08 11:55
(1)如果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作废条件)的,购买方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未认证证明,将发票及证明交销售方作废,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①销售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如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作废条件的,购买方首先要将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具体情况分:
  ①如认证相符的,计入当期进项税金,同时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应联次进行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相应次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
  ②如认证不符(仅指“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无法认证的,可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不计入进项税额,也不作进项转出,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相应联次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
  ③如超过90天未认证的,将无法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导致销售方企业无法冲红原发票而重新开具发票,从而购买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追问:

也就是说认证后只能由购买方进行申请,如购买方不肯申请红字发票通知单,则销售方无法冲红?可否由销售方申请呢?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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