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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诉讼主体

辽宁-沈阳 04-04 07:17  悬赏 15  发布者:滕子文 给我留言  回答:(3)
企业于2000年改制,当时有202名股东在属地工商登记注册。2002年企业搬迁,2004年企业又进行了一次该制,又在所属地工商登记注册,这次登记股东113名,有接近100人没在登记中。同一份资产就有不同的股东。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这是由一个人导演的,需另案起诉。现在的问题企业只有一份资产在不同的两个工商局登记注册都获得营业执照,谁做诉讼主体合适。
 如果起诉后者,后者会有各种理由,不会很快就得出结论。如果把两者都起诉,一审就会得出结论。因为矛盾的主体,只能选出一个。
问题补充:
两个不同的工商局同时作为被告,其中必有一个是无过错的。但是这样诉讼是最简单最快捷。法院只能做出唯一是合法的选择。
 这是受矛盾的故事启发,做出的选择。诉无过错方不知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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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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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04 11:30
如果认为侵害股东权益,很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追问:

这样的担忧是没必要的,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回答:

可以股东作为原告,公司作为被告,以侵犯股东权益为由起诉。

回复时间: 2015-04-04 08:21
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您来电具体咨询。
追问:

我没说清楚你吗

回答:

工商注册可以是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为了清楚了解情况,您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方面我们针对您的情况给出准确的咨询意见。

回复时间: 2015-04-04 08:38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来电免费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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