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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单方处理购房人叫善于取得吗

海南-海口 02-07 15:00  悬赏 15  发布者:lFY8941 回答:(1)
我妹2008年因病在海口去世,生前与他人在海口四季华庭共同购买了两套房。妹终身未婚未育,经诉讼父母继承了其中一套房子。我父母委托人去办理过户时,发现共有人已经将房子以55万卖给了第三人,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处理(经查,买卖合同是买方人和一个卖方人签的字),应该是合同无效。有两份合同,一份合同是成交价是55万,是买方和卖方(一人)两个人签的,另一份是在房交所过户时的合同成交价是35万,是买房人和两个卖房人签的。当然我妹妹的名字是别人冒名签的。已过户,第三人领了房产证。   诉讼结果,一审判决撤销过户的房产证。二审判决第三人善于取得不预取消。无效合同可以是善于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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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2-07 15:03
房产证上有你妹妹的名字么?有的话应该不能善意取得。房产证上没有你妹妹的共有登记则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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