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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关系很大,我很无助,求给我寻求公正的办法
04-06 19:37 悬赏 0 发布者:djr48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回答:(7)
警察说,法医鉴定要根据住院病例来出据伤情鉴定,我鼻子是粉碎性骨折,可是对方给医院打好了招呼,住院病例上只能写鼻骨骨折,而且医生很明确的表态上给的压力太大,催我在住院病例上签字。我之前找他们主任看片子,在我面前打电话给医生注明粉碎性,可是之后又改口。因为粉碎性就是轻伤,一般鼻骨骨折只能算轻微伤。对方关系很大,各种对我不利。我不敢在病例上签字,怕滞后法医那边直接给我鉴定成轻伤,但是医院医生都求着我说再不给他签,他就要丢饭碗了。1,法医鉴定是否会按着我的病例给我鉴定成轻微上,还是只做参考关键看我的ct?2,如果伤残鉴定被他们操作成了轻微伤,我是否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如何保证对我伤势鉴定过程的不被人操作。3.我的ct是现在惟一可以清楚辨别我鼻子粉碎性伤情的,可是对我有多大作用,我还应该做些什么?4.他赔多少钱我不在乎,这中欺负人的流氓就应该受到惩罚,否则还会祸害别人,我要找律师上诉的话费用大概多少?希望您能帮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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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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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4月06日 19时53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粉碎性骨折已经构成轻伤,法医鉴定会以您的诊断证明作为参考。为了保证鉴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法医鉴定一般都必须要专门的鉴定机构或者特别制定的医院来做鉴定。病历只是一个参考,还要以您真正的伤情来认定。
2、《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一般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最多也就需要由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如果有异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除了CT之外,病历也是作为一项证据,谨慎起见,建议您不要在上面签字。对于粉碎性骨折,您可以将照片、ct等保存,作为证据使用。
4、关于追究对方刑事附带民事的问题,要以您主张的费用为准。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后,建议您不要屈服,理性对待自己的伤情,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曝光医院的违法行为,为了自己权益,不要放弃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1、粉碎性骨折已经构成轻伤,法医鉴定会以您的诊断证明作为参考。为了保证鉴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法医鉴定一般都必须要专门的鉴定机构或者特别制定的医院来做鉴定。病历只是一个参考,还要以您真正的伤情来认定。
2、《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一般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最多也就需要由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如果有异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除了CT之外,病历也是作为一项证据,谨慎起见,建议您不要在上面签字。对于粉碎性骨折,您可以将照片、ct等保存,作为证据使用。
4、关于追究对方刑事附带民事的问题,要以您主张的费用为准。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后,建议您不要屈服,理性对待自己的伤情,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曝光医院的违法行为,为了自己权益,不要放弃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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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乌鲁木齐]
- 杜蓝宏律师
- 27638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6 19:50
1法医鉴定必须看片子。不会仅看病历的。
2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没有办法保证不被认为操作,自己多去几家医院拍片子,保留证据,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的。
3多去几家拍片子,只做门诊的话,很多医院都会给你出诊断证明的。不可能所有医院都被买通。
4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律师作用很有限。一审费用是实际诉讼标的的5%左右,这个要看完材料确定,建议面谈。
2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没有办法保证不被认为操作,自己多去几家医院拍片子,保留证据,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的。
3多去几家拍片子,只做门诊的话,很多医院都会给你出诊断证明的。不可能所有医院都被买通。
4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律师作用很有限。一审费用是实际诉讼标的的5%左右,这个要看完材料确定,建议面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07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6 20:01
建议自行到省外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将鉴定结论交给公安机关。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 2809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6 20:02
你好!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法医鉴定是否会按着我的病例给我鉴定成轻微上,还是只做参考关键看我的ct?
答:法医鉴定是会参考你的ct,有必要还需重新拍片,不能仅看病历。
2,如果伤残鉴定被他们操作成了轻微伤,我是否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如何保证对我伤势鉴定过程的不被人操作。
答:你有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否同意要有证据,你可以ct为证。越高级别被人操作可能性越小。
3.我的ct是现在惟一可以清楚辨别我鼻子粉碎性伤情的,可是对我有多大作用,我还应该做些什么?
答:注意被人操作要有证据支持,你可以利用录音或者拍照等。
4.他赔多少钱我不在乎,这中欺负人的流氓就应该受到惩罚,否则还会祸害别人,我要找律师上诉的话费用大概多少?
答:律师费各地各所标准不一致,建议你与律师协商。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法医鉴定是否会按着我的病例给我鉴定成轻微上,还是只做参考关键看我的ct?
答:法医鉴定是会参考你的ct,有必要还需重新拍片,不能仅看病历。
2,如果伤残鉴定被他们操作成了轻微伤,我是否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如何保证对我伤势鉴定过程的不被人操作。
答:你有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否同意要有证据,你可以ct为证。越高级别被人操作可能性越小。
3.我的ct是现在惟一可以清楚辨别我鼻子粉碎性伤情的,可是对我有多大作用,我还应该做些什么?
答:注意被人操作要有证据支持,你可以利用录音或者拍照等。
4.他赔多少钱我不在乎,这中欺负人的流氓就应该受到惩罚,否则还会祸害别人,我要找律师上诉的话费用大概多少?
答:律师费各地各所标准不一致,建议你与律师协商。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 [浙江-嘉兴]
- 徐君伟律师 VIP
- 电话:13732582122
- 257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6 20:45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刑事犯罪构成轻伤的,一般是有法医鉴定结果为准。
具体程序如下: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二、对于医院不依据客观事实要求出具医学病历您可以拒绝,因为该事实足以影响对方的责任认定。您可以要求医院在出院小结中确认粉碎性骨折的事实。
三、您可以更换医院在就近的市区采取就诊或者住院,明确确诊开具伤情病历,或者有个人前往司法鉴定所申请人身损害鉴定,在鉴定中明确表述粉碎性骨折的事实。这也是一种证据保留的形式。
四、电话录音和医学会投诉来确诊病情。医学会鉴定是有不同医院的医生确定的。事实明确的可以认定。对于您的片子一定要保留完全,该片子是最直观保留证据的方式。
五、委托律师的费用分情况,您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来法律维权,这是不用费用的。也可以通过个人委托来办理该事物。费用可以和律师协商面谈。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如有可能请您借助信访和媒体的力量介入处理。这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方面,任何一方的压力到来才会使真相更加接近的。
七,对于您的事情网络也可以公开一下,把您的片子公开在网络,并附加片子的报告,让医生更多关注。让法律人士更多关注。
综合来看,您的案子还是要引起多方关注,保留好证据,邪不胜正大力维权,终究会成功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一、刑事犯罪构成轻伤的,一般是有法医鉴定结果为准。
具体程序如下: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二、对于医院不依据客观事实要求出具医学病历您可以拒绝,因为该事实足以影响对方的责任认定。您可以要求医院在出院小结中确认粉碎性骨折的事实。
三、您可以更换医院在就近的市区采取就诊或者住院,明确确诊开具伤情病历,或者有个人前往司法鉴定所申请人身损害鉴定,在鉴定中明确表述粉碎性骨折的事实。这也是一种证据保留的形式。
四、电话录音和医学会投诉来确诊病情。医学会鉴定是有不同医院的医生确定的。事实明确的可以认定。对于您的片子一定要保留完全,该片子是最直观保留证据的方式。
五、委托律师的费用分情况,您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来法律维权,这是不用费用的。也可以通过个人委托来办理该事物。费用可以和律师协商面谈。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如有可能请您借助信访和媒体的力量介入处理。这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方面,任何一方的压力到来才会使真相更加接近的。
七,对于您的事情网络也可以公开一下,把您的片子公开在网络,并附加片子的报告,让医生更多关注。让法律人士更多关注。
综合来看,您的案子还是要引起多方关注,保留好证据,邪不胜正大力维权,终究会成功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6 20:52
1、法医鉴定,必须按照病例和检验报告为依据进行;2、如果你认为认定不正确,可以要求进行重新鉴定;3、检验报告及片子一般是不能篡改的,即便是报告改了,假的,你的鼻骨骨折以后也会检验出来的;4、你应该相信医院和人民警察,该签字的签字,同时你可以到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看看到底是什么骨折;5、被害人聘请律师费用2000-10000元左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07 11:51
建议自己重新赵家司法鉴定机构去鉴定一下,这样比较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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