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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房产证办理事宜

 04-08 17:58  悬赏 0  发布者:130364……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通 回答:(1)
2012年10月签订购房协议,银行贷款10年;2014年2月缴纳契税,全部购房手续完善,并将全部原件交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现已有部分付全款及部分办理房贷的购房户取得了房产证,而部分购房户未办理房产证。请问:1、购房户凭在手购房资料能否办理房产证?2、开发商迟迟不办房产证应付什么违约责任?3、如果开发商遗失了购房资料,购房户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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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陈亮律师
  • 电话:13581500295
  • 60591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04月08日 18时20分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开发商违约,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会拖后。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合同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现房购房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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