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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部门该不该补发产权证?

辽宁-抚顺 04-16 20:07  悬赏 25  发布者:liboyu……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4年8月6日,我公司依据《房产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向登记部门申请补发丢失产权证,登记部门核准,在当地报纸登报登记作废。六个月后,我公司按登记部门要求进行了司法公正,随后登记部门履行了登记手续,三天后在取证时(证已做好)却被告知“有人”提出异议,并在2015年2月16日书面告知“在我处受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该产权证并未仪式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你单位提出的仪式补证申请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补证规定,我处不予办理。”


请问:1、该证已经登报作废,旧证能否继续使用?如何处理?


        2、我公司是房产所有权的权力人,如何取得产权证,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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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09 06:51
你好,建议与房管局沟通。
回复时间: 2015-04-09 21:54
考虑到问题较为复杂,建议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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