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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辽宁-大连 04-09 15:20  悬赏 0  发布者:wendyy……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和我老公从2007年相处7年多,2013年底装修完房子住在一起,定的2014年12月我的生日才领的结婚证,请问那在我们没领结婚证的同居期间,男方父母赠与给男方的财产算共同财产吗?婚前的赠与没有说明是否是对个人的赠与,一部分口头说是给我们,一部分口头说是让我们理财,但都直接汇给男方,没有和女方说过,都是男方父母单方面和男方联系,如果离婚我又权利分割吗?另外,这部分钱在婚后理财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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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09 15:31
这是可以要求分割的,首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145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10 21:04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一般的,不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5-04-09 15:39
你好,不属于的,领证之前的都是男方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5-04-09 15:43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回复时间: 2015-04-09 15:47
婚前赠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部分 属于共同财产,分割。需要帮助 可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
回复时间: 2015-04-09 16:20
你好,登记之前的不是,婚后共有
回复时间: 2015-04-09 20:21
婚前赠与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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