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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梅州 02-09 16:42  悬赏 20  发布者:liaosh…… 给我留言  回答:(1)
租邮政局的店铺已十几年,09年刚签订了一份合同,租期要到2012年的7月到期。因为邮政要开展业务,有上面机关的通知要收回店铺,10年已下发通知到手。现在邮政方面想解除合同,因为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因此到现在还未搬出去。在甲方(邮政局)合同上有申明,租赁期间,甲方如因公司业务需要收回所出租房地产,则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方可接触合同。而邮政方面也确实做到通知这一点,两次通知都因为赔偿不能达成一致而没有成功,现已上诉法院。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里有这么一条,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有权按租赁存续期内租金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我想请问邮政想解除合同算不算违约?没有违约的话,我方的损失赔偿该以什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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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09 17:00
“如因公司业务需要收回所出租房地产”属于“约定的理由而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故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你有损失,可要求其赔偿。本案关键在于“上面机关的通知要收回店铺”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公司业务需要”。如果已起诉,最好委托律师处理,建议你跟对方调解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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