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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纠纷

吉林 04-11 17:38  悬赏 0  发布者:LZHK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2年,因父母年岁已高,子女不在身边,3个女儿虽然户口还在本村,其所分得的土地应在父母名下,但女儿已结婚到外地生活。大儿子将父母接到其身边照顾,父母将房子卖给同村村民,土地也以“转让合同”的形式转包给了统一村民(合同村委会盖章)。房子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方正应在出卖方手中,卖房方即在原房屋东侧的口粮田中新盖了一栋100多平米的房子。土地转让方老两口现年龄已过80,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其有土地的3个女儿,两个已离婚,也无生活来源,一个丈夫去世,其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已结婚(无地),小儿子因无地在外打工。我想请求咨询您如下问题望您帮忙,多谢!
1、卖房方购买的房屋没有过户,又在转让来的土地上盖房,是否违法?是否属于改变了土地是有用途?
2、2002年签订转让合同时,国家没有土地直补政策,合同期限到2028年,转让金额为每亩每年27元,是否显失公平,转让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转让费?
3、经村干部、乡司法所调节,受让方不同意补给转让方任何费用,请问转让方是否有要求增加转让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原合同,要回转让出的土地(当时合同起草人说“当时合同写成“转让”的字样,是乡经管局规定的格式)由子女(本村户口、并分的土地的子女)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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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4-11 17:59
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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