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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02-10 20:48  悬赏 10  发布者:quzhu2……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1976年上半年由群众推荐经镇教育部门考察合格,县教育局备案存档招聘任命的民办教师.工作期间通过浏阳教委全面考核后87年4月给我颁发了<<教材教法>>合格证书,89年9月发给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2000年下半年却被借”违反计划生育”清退回乡,我曾多次找教委论理,均遭拒绝,我认为单位违背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重地侵害了我的权益,其理如下:
我的最后一胎<第三胎>小孩出生于1983年4月10日,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像我这夫妻双方均系农民头两胎是女孩,再生一胎属正常现象,当年的计生标语是这样的”提倡一对夫妇一对孩.二胎上环,三胎扎”.第三胎小孩出生后,我爱人当即进行了绝育手术,分责任田时,并由当地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了一次政策落实处罚,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以每个违反者按小孩出生时的计生政策,公平公正落实处罚是完全应该的,八十年代,各行业,各单位的超生者也不少,如教育战线的许必武,罗梓良……等等他们执行的处罚政策是五年内不招工,不转干,不发奖金,而我的处罚则完全相反,单位为了利用我们青春和工作黄金年龄阶段当时不闻不问,不断给我发放各种证书,任命我为学校领导.在我年老多病时,才找我十几年前处罚了我的过错,来剥夺我的权益,侵吞我的劳动成果,这与旧社会的资本家有什么区别!我查阅各时代各类有关计生和政策都没有规定对处罚过的违反者剥夺退休权利这一规定.
在同一个党的政府领导下,同一地区内的每个公民享受的政策,待遇,奖征和追究的法律责任应该是公平,公正,平等的,北圣,永安的民办教师许忠祥,黎国,张光曾,田定辉……等违反计划生育多胎者,他们为什么能发放退休金,这合理吗?合法吗?
根据199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各国国务院发布的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工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生产补助制度.第三章第十七条还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时,企业应按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生活补助,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由此可见,在企业连续工作十二年以下属发相应生活补助对象,十五年以上应遵87号令”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根据1995年1月1日颁布发的<<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保险制度设立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救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还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根据1995年4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合同制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原固定工改为合同制职工后,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第八条规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距离法定退休10年以内的职工经考核基本合格应优先安排上岗,不合格应进行转岗培训,因工伤残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按规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根据1997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会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第五项指出”各地(州市)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产民办教育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有关规定”.
受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之托,我为浏阳的教育事业连续打拼了二十五年之久,属社会上公认的人民教师,工作期间也从未接到单位解除我的民办教师职称的通知,教育部门并根据政策从我工资中部分用来缴纳了民办福利基金.根据劳动就业政策和法规,享受退休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也是我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积累的一种应该享受的待遇.可年老多病的我却享受不到,天理何在!法律何在!
我曾多次上书给市教育局及市政府要求依法解决我的老有所养问题,由于教委与政府等职能部门都相互推诿,说政府现在没钱,一直到现在,问题到现在都无法得到解决,而我现在由于高血压及带有心衰,每个月都得发好几百的药钱来,,,,!家里条件又不怎么好,每个月几百对于我这样的家庭来说,是一笔很沉重的负担,请问一下,我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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