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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探视权

上海 02-11 13:17  悬赏 0  发布者:cy5018 给我留言  回答:(3)
6年前离婚时女儿判给男方,女方每月付300元,法院判女方每月接女儿出去一次,男方坚持只能在居委会看女儿,法院执行了几次就以男方给女方看过孩子就算执行过了,女方无奈只能在居委会探视,前几个月女儿开刀,男方连着几个月都以女儿生病为由拒绝女方探视,男方拿了女儿的医药费发票大概2万多要求女方付一半的医药费,是不是不管医药费发票还能不能报销也不管女方是不是能承担这个费用,女方都要承担一半呢?男方以孩子生病为由拒绝探视就知道问女方要钱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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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2-11 13:58
能报销的部分你不应该出。
回复时间: 2011-02-11 14:07
医疗费应该共同承担,探视权也应该得到保护.
回复时间: 2011-02-11 18:27
这个要具体分析。
第一,医药费用并非简单的平均分配。一般要综合考虑是否有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是医药费承担方式、双方的承担能力、医药费是否是必要费用、是否可以报销、一方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一方是否有过错等因素。
第二,探视权并非是简单的“看看”的权利,而是包括教育权、共同生活权、交流权等等具体内容的。按照您所说的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每个月共同生活一次的探视权,而不是在居委会看一眼就可以了的探视权。建议再继续申请执行。实在不行,就找一个律师代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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