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陈晓云  李波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关于离婚案(离奇的离婚案)再审申请的解惑

广西-柳州 04-15 17:06  悬赏 0  发布者:王亚君wyj…… 给我留言  回答:(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是,我向柳州市司法局多次和数位律师咨询,同时也在网上将本案的情况和我的诉求发布,请求专业人士的指导、帮助和建议,得到的建议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是不是提出再审申请是本人的权利,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是另外一回事。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是不能再审的。
    但是,我申请再审不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请求再审,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仍发生法律效力,不请求终止。而是对本案的两审在审理时,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辩论权利,严重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是对我的人身攻击和侵害,我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和纠正这种侵权行为,还我清白,以利我今后的其他诉讼请求,为求司法这一国家重器的威信和威严、正义和公正不可侵犯,请求再审,我也将为此誓死捍卫。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我有足够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和夸大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二审违背法律精神,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一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等。
    所以,在此就产生了矛盾,此离婚案再审申请,就再审申请的事项和理由,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款来裁定再审或与驳回申请。如驳回申请,两审在审理时,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辩论权利,严重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对我进行的人身攻击和侵害,我如何能维权,又如何还我清白、还司法的神圣不可侵犯,又如何实现依法治国、而人民向往的目标。
    知错能改为勇者,莫大善焉。当是,柳州市中级法院的作为,实在让人费解,怪事现象层出,在此,我暂时列举一现象,根据《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我是2015年3月23日上交的材料,到如今4月13日,我仍没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且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仍在立案大厅。
    我诚恳地希望能为我解惑,并明确此案能如何解决。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0969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4-21 11:51
5月1日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了,你可以再去试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辽宁沈阳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福建厦门
河北保定
黑龙江黑河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5130
辽宁 沈阳
人气:1092919
辽宁 大连
人气:1371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