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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安置条例

河南-信阳 02-13 02:28  悬赏 20  发布者:ktQ439 回答:(1)
我是一名08年退伍的军人(一级士官)城镇户口,03年以农业户口应征入伍,退伍后当地民政局不予安置,请向国家关于退伍军人(士官)有何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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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19 18:12
 第十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含中央驻豫和省属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义务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由省、市(地)、县(市)按管辖范围分别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计划指标进行分配。各部门、各单位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详情请来电或到律所详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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