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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出台的上海市关于离休干部住房解困条例中的条件:

上海 04-19 11:2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根据2002年出台的上海市关于离休干部住房解困条例中的条件:在册的企、事业的离休人员现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未达到帮困标准,离休人员及配偶名义分得的住房(含货币)一并计算在内。请问在1993年动迁的住房是否计算在内,因为要求是夫妻任何一方名义分得的是否特定指双方单位分房,而动迁只能属于置换并没享受分房的福利。其二,动迁房写离休人员名字而单位为离休干部增配的住房归儿子结婚用,在2002年的帮困条例中是否计算二套住房?其三如果反过来动迁房归儿子那么是否计算一套?是政策的失误还是对于动迁房一并算入的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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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4-19 11:22
看当地政策
回复时间: 2015-04-1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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